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四條的規定,從事生產、制造、加工、揀選、經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,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,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。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、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: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、放管結合、優化服務的部署和要求,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,推動大眾創業、萬眾創新,工商總局決定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,大力推進商標注冊便利化。
《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》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。